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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高校法学院学工办副主任骗学生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大家怎么看?

学术之路 2021-09-17
来源:潇湘晨报

“ 曾经的我,教书育人,现在的我,荒唐至极,明知是错而为之,明知是罪而犯之,如果一切可以重来,宁可壮士断腕,绝不沾染赌博习气,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 这是原常德某高校法学院学工办副主任刘某浩在三千多字《悔罪书》中写下的一段话。

曾经的刘某浩工作体面,深得学生信任,却因为沉迷赌博负债累累。为了还债,他打起了学生的主意,辜负了足足 147 份信任。

日前,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骗走 147 名学生学杂费

刘某浩系湖南某高校 2011 年 12 月 16 日自行招聘,职称为助教,2015 年 5 月起担任湖南某高校法学院学工办副主任(副科级)。刘某浩不具有收取学费的权利,但具有催缴学费的工作职责。

高校的辅导员负责学院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学校的各类收费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隐瞒、截留、挪用、坐支或私分收费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王某当时是湖南某高校的一名学生。2018 年 8 月,在与刘某浩联系时,刘某浩突然主动称可以帮他交学费。想到对方的老师身份,王某没有丝毫怀疑,通过支付宝的方式向刘某浩缴纳了 2018-2019 年的学费,共计 4180 元。

可是此后,“ 交了学费 ” 的王某却收到了来自学校的催缴学费通知。湖南某高校 2018 年度学生学费,收费截止至 2018 年 12 月 20 日,截止前学生学费由学生自行到财务处或自助缴费机上缴纳。湖南某高校法学专业收费为一人一年 4000 元,法学(热门)专业收费为一人一年 5000 元。学校将学生欠费名单发放给了各学院学工老师,通知欠费学生缴纳学杂费。王某很懵,立刻联系了刘某浩,但刘某浩让他 “ 不要管 ”。

王某没想到,他的学费全部落入了刘某浩的私人口袋。被刘某浩骗走学费的,足足有 147 名学生。他们都因为刘某浩的老师身份,交付了自己的信任,陆续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学费交给刘某浩,总计 80 余万元,刘某浩也没有向他们提供任何凭据。

为还赌债打起学生主意

工作体面的刘某浩为什么偏偏盯上了学生们的学费 ?

刘某浩有个爱好——赌球,他因此欠了很多钱,有贷款、有信用卡透支、还有一些高利贷和小额贷款公司的钱,至 2018 年刘某浩负债总额达到 200 多万元。2018 年 7、8 月左右,刘某浩被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催债逼得特别紧,还曾利用学校放暑假想靠着在外面打小工赚钱还债,但是杯水车薪,实在还不起。为了还债,他卖掉了居住十年的房子,妻子也与他离了婚,走投无路的刘某浩打起了学生的歪念头。

这是刘某浩曾经用过的老招数。他曾找学校学生收过学费用来还债,事后再把这部分资金补上了,所以打算故技重施。

2018 年 8 月,刘某浩先是电话联系了一些与他关系比较好的学生,让他们把学费交到刘某浩这里,他再帮他们代交给学校。后来,刘某浩还给一些学生发过 QQ 消息,要他们把钱交给刘某浩,也要这些学生帮忙转发,同时还在学校的一些 QQ 群跟学生发通知。

在收到学生转账后,刘某浩并没有将学费转给学校财务处,而是用于偿还各种欠款。8 月中旬的一天,某网贷公司从刘某浩账上划走一笔 4.6 万元的贷款还款,他才意识到自己已无法填补学费的 “ 窟窿 ”,又临近开学,学生们一定会关注到代缴学费的事。于是,他一不做二不休,利用学生们的信任,在 QQ 群里散布帮助学生代缴学费的信息。

2018 年 8 月 21 日,刘某浩与思政班的周某 QQ 联系,要求他将没有扣学费且不准备买保险的学生与刘某浩联系的消息发送至班级群。2018 年 8 月 19 日,刘某浩又在另一个思政班的级群发送通知,内容为通知学生学校 20 日开始扣学杂费,要学生将学杂费存到扣款卡上,如果不准备购买保险的学习与刘某浩联系。

据统计,刘某浩以学校的名义向学生催缴学费,147 名学生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的方式将学杂费共计人民币 825520 元转到刘某浩的支付宝、微信账上。

拿到学费后,他用其中的 30 余万元偿还同事、朋友以及网贷公司的各种债务,剩余的 40 余万元全部用来网络赌球,没过多久便输得所剩无几。很快,东窗事发,迫于压力,刘某浩投案自首。

法院认定构成贪污罪

案发之后,湖南某高校于 2019 年 4 月 4 日给予刘某浩开除党籍处分。湖南某高校向公安机关追究刘某浩的法律责任,受害学生均被认定已缴纳了学杂费

记者注意到,此前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浩涉嫌诈骗罪向武陵区法院提起公诉。

对此,刘某浩的辩护人辩称,刘某浩不具备诈骗的主观故意,只是挪用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不应构成诈骗罪,应以贪污罪定罪。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浩在湖南某高校担任法学院学工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向学生催缴学杂费的便利,采取欺瞒学校领导、欺骗学生的手段,私自收取学生学杂费并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刘某浩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以被告人刘某浩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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